曲阜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的
通 知
曲政發〔2024〕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單位:
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3號)等有關規定,經過對《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評估,市政府決定對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具體情況如下:
一、第四條修改為:“下列區域范圍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東至京臺高速,西至西外環及向北泗河延伸線區域;濟寧學院周邊禁放區域為:北至孔子大道,南至崇文大道,東至原西104國道(軒轅路至東宏路),西至西外環區域”。
二、第五條增加:“(十一)濟寧市、曲阜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第二款“禁限”修改為“禁止”。
三、第六條“嚴禁”修改為“禁止”。
四、第八條修改為:“市政府根據本市實際,可以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并向社會公布”。
五、第九條、第十條合并,修改為:“公安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民政、文旅、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相關管理工作”。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的煙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聯絡員制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七、第十六條刪除“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
八、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重大節慶活動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九、第十九條修改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十、第二十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做好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對在宴席等活動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十一、刪除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十二、對相關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十三、有效期不變,統一登記號調整為QFDR-2024-0010008。
修改的內容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根據《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曲阜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曲阜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的通知.pdf